“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
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中的“家庭责任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主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下列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倒塌、脱落、坠落;

(二)从被保险人居所所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难以确定具体实施人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实施人。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意外倒塌、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主险中“家庭责任保障”部分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八条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