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
附加室内盗抢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全能卫士”家庭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中的“家庭财产保障”后,方可投保《附加室内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主险合同载明地址内、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的以下各项财产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

(一)门、窗、外墙、屋顶等房屋围护结构;

(二)锁具、报警设备;

(三)投保人已在主险合同中选择投保的其他保险财产可在主险分项保险金额内投保本附加险。

第五条 主险条款第五条所列各项财产不可作为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丢失、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二)有明显翻墙掘壁痕迹的盗窃;

(三)入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保险单中载明地点内暂住人员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门窗未锁、窗外钩物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主险中“家庭财产保障”部分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90天后仍未能追回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家庭财产保障”部分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